证监会: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二)

来源:转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04-22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建议,为切实防范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应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类专业知识的学习,认清非法证券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身辨识能力。同时,要自觉抵制诱惑,不要抱有“一夜暴富”的心态,不要相信所谓“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要轻信他人的劝诱,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在正规的证券经营场所和经营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遇到判断不准的问题时,应及时联系当地证监部门或沪、深交易所投资者服务部门进行咨询,若发现擅自发行股票或非法经营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尽快向证监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若不幸遭遇擅自发行行为,可先设法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擅自发行的有关情况。有的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其本身并无擅自发行的主观故意,而是由于部分股东违法转让股票造成了擅自发行的结果。投资者此时可及时与发行公司联系、沟通,要求其叫停股东的违法行为并退还投资款。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此类公司会积极回应投资者诉求,及时与有关股东联系,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协调退还相应款项,投资者合法权益可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若发行公司拒不回应投资者要求,或其在擅自发行行为中存在主观故意,甚至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投资款,则投资者要对上述公司提出的各种要求保持高度警觉,特别是不要相信其要求投资者继续支付钱款的所谓“解决方案”,避免遭受“二次损失”。同时,要及时整理保管好手头所有证据材料,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存在中介机构的,要一并予以举报。只有这样,在赃款赃物被追回后才可能获得相应退赔。

第四,如投资者面临的实际情况符合《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则可在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时间等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选择聘请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挽回损失。但在维权之前,要掌握发行公司、相关股东或中介机构的有关状况,若其为“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或“挂名股东”,则诉讼结果很可能是对方无产可赔,诉讼的成本和耗费的时间都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二次损失”。因此,投资者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对诉讼的花费与所得有较为清醒的认识,仔细权衡利弊,冷静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