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投资者如何应对内幕交易?(二)

来源:转载自雪球 2022-02-18

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内幕交易层出不穷。基于此,如何强化投资者自我防范的意识及手段,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成为证券立法者、市场监管者面临的一项难题,也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作为普通投资者要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弥补因内幕交易遭受的损失

1999年以前,我国调整证券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我国《刑法》也对内幕交易犯罪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从我国立法的现状来看,《证券法》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还处于较弱的状态。直至2005年《证券法》修订,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这就为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奠定了基础。投资者行使内幕交易损害的法律救济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了解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证券法》第73-76条分别对内幕交易相关行为进行界定,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程序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与证券欺诈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列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案由。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指导相关案件审理,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包括内幕交易案件审理在内的《证券法》实施相关问题起草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进展情况投资者也要予以关注。

其次,投资者应了解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之诉的时效期间。作为一种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之诉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侵权诉讼参照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提起应当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前置程序。相应地,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或者自生效判决作出之日。当然,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法主张权利来中断诉讼时效。

最后,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另一重要问题即为确定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当事人,即原、被告。在此类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为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即在内幕交易行为实施期间,购买股票并与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反向操作的投资者,包括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被告则是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具体而言,内幕交易行为人除《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外,还包括因职业、履行工作职责或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